1、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驾照申领年限放宽
根据公安部令第123号第11条的规定,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一下。这和之前公安部第111号令相比,申领以上几类驾照的年龄限制从21岁变为20岁,放宽了1年。
2、左手拇指末节残缺可以申领驾照
公安部令第123号第11条规定,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车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也就是说,和以前相比,从明年1月1日期,左手拇指末节残缺的也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3年者不得申请驾照
据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二条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科目二与科目三预约考试次数不能超过5次
据公安部令第123号第37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但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不过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仍有效。
5、科目三考试增加4个项目
科目三考试分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和路口右转弯4个项目。
6、驾驶证审验制度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也就是持有B2以上驾照的(包括B1、B2、A1、A2、A3),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C1以下驾照的驾驶人在换领证时也必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C1以下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也必须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验。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要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有了驾驶证审验的规定后,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以前B2以上驾照(B1、B2、A1、A2、A3驾照)是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而是在审验驾照时,主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以及期满换证或者转入换证也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7、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必须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将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0903号